| 烈山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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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9-05-11 10:05 文章来源:烈山区 |
| 文章类型:原创 内容分类:政策 |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按照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国家产业政策要求,加快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严厉打击无证无照生产,充分发挥各部门职能开展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专项整治行动,建立健全长效机制,促进全区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通过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专项整治,保护生态环境,优化产业结构,加快产业升级。
二、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董海波(区政府)
副组长:张玉玲(区政府)
成 员:鲁孝诗(区发改委)
朱成领(区环保局)
周向众(区城建局)
王祥顶(区财政局)
赵先琳(区国土局)
徐敬圣(区监察局)
刘 宏(区中小企业局)
晁随良(区质监分局)
高 勇(区工商分局)
陈玉清(区公安分局)
王天江(区法院)
王 影(烈山镇)
任启飞(宋疃镇)
张延彬(烈山供电所)
胡春生(新蔡供电所)
谢宝红(宋疃供电所)
邵守华(马桥供电所)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发改委,鲁孝诗兼任办公室主任,侯路明、韩金社、张启良、徐振、凌云为成员。
三、工作依据
1.《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
2.《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发改办工业〔2007〕447号);
3.《水泥工业产业发展政策》(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50号);
4.《全省“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皖经运行〔2008〕114号);
5.《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有关工作的通知》(淮政办〔2008〕103号)。
四、各部门工作分工
区发改委:严格按照国家、省、市产业政策,对全区水泥企业现状进行摸底,并将相关情况通报专项整治工作组;根据全市对我区“十一五”期间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部署,落实年度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计划,组织开展全区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工作督查。
工商局烈山分局:与市工商局对接好,对不符合企业设立前置条件的水泥生产企业,不予办理工商登记;对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依法吊(注)销营业执照或取消经营范围。
质监局直属分局:强化与市质监局对接,严格把好水泥市场准入关,依法取缔无生产许可证水泥企业。对不符合产业政策和水泥产品生产许可证实施细则要求的企业、列入淘汰名单的企业、违规新增立窑未拆除的企业,一律不予受理换(发)生产许可证申请。改为粉磨站的企业,须对其粉磨设备水平进行核定。
区环保局:严格执行国家环保法律、法规和标准,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对推进水泥生产企业安装废气排放连续自动监测装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依法查处排放不达标的企业;按照依法吊(注)销列入淘汰名单企业(生产线)的排污许可证。严格按照国家和省有关产业政策进行水泥生产项目环评审批和竣工环保验收;对未能兑现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承诺地区的相关项目不予项目竣工环保验收。
区建设局:按照本部门职能,与市规划局等相关单位加强对接,根据我市规划情况,依法对不符合城市规划的企业等进行治理。
区中小企业局:按照本部门职能,积极配合相关部门对辖区内不符合产业发展政策的落后水泥生产能力进行治理,着力优化中小企业健康发展的环境。
各相关供电所:按照有关规定执行差别电价政策,对列入淘汰名单企业依法按照规定程序实施停止供电措施。
公安局烈山分局:按照本部门职能,对在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专项整治过程中公然抗法的,采取强制性措施。
区监察局:对有关职能部门和各地执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实施方案工作进行监督,对行政不作为或执行不力的,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及负责人的责任。
五、工作原则
(一)立足自身职能,实行部门包干。各相关部门要立足职能,强化责任意识,对各自分包的落后水泥企业实施重点整治,切实增强专项整治工作的针对性。
(二)立足部门协调,强化部门联动。坚持依法行政,依法办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在此基础上,进一步建立健全部门联动机制,形成工作合力,切实加大专项整治力度,务求工作实效。
六、实施办法
(一)淘汰落后水泥生产企业的具体标准:①完全拆除立窑框架、生熟料磨机、供电等设备设施;②吊(注)销相关证照;③遣散从业人员。
(二)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实施思路:
1.由区发改委负责对烈山区水泥落后生产能力情况全面摸底,并通报各相关部门。
2.各单位对本部门分包的水泥企业实施重点整治,需要联合执法的由分包的责任单位与相关部门协调,形成工作合力,确保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专项整治行动在2009年6月底前取得实质性成效。
3.纳入淘汰名单的水泥企业证照到期的,不再延续;工商、质监、环保部门要对无证无照生产的水泥企业进行严厉查处。
4.加快筹建新的水泥工业园,已批准的粉磨站企业,在新的水泥工业园内选址建设。
(三)淘汰落后水泥生产能力的奖励办法:
对于达到上述淘汰标准的水泥企业,须由厂方提出申请,经所在乡镇和主管部门初审,由领导小组按照淘汰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经区政府研究同意后,方可兑付一定比例的奖励资金,达不到淘汰标准的不予奖励。
七、督查办法
淘汰工作于2009年底全部结束,工作领导小组将工作情况汇总后向区政府及时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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